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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了 Martin Fowler 的 UML Distilled 3rd Edition, 其中一段關於描述 Use Case 和 Feature 的差異性令我印象滿深刻的. Use Case 和 Feature 皆在捕捉使用者需求, 但其意義與形式皆不同.
就我目前所知, Agile 類型的開發方式都算 Feature-driven development (在此指的是廣義的, 與真正的 FDD 方法做區隔). 每個 iteration 前將需求拆成一個一個 feature, 在 iteration 完後這些 feature 要處於可 demo 的狀態. User Story 則是 Extreme Programming 與 Scrum 對廣義 Feature 的另一稱呼及實作定義. 至於 Use Case, 就我目前所知, Agile 類型的開發方式(至少 Extreme Programming 與 Scrum)是沒有 Use Case 的慣例(practice)的.
另外補充一下, 與其說 Agile 類型的開發方式是 Feature-driven development, 倒不如說是 Value-driven development. 一個不錯的 link: http://www.tarkia.com/blog/2010/03/11/scrum-value-driven-software-development/
但我想定義的價值(value)層面是較廣的: 你能幫客戶帶來什麼價值, 這同時也就是你的價值.
我是 Larry,經營 B2B 軟體公司超過 10 年,也持續寫作超過 15 年。
我會持續分享自己對商業、科技與生活的觀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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